選礦回收率按原礦平均品位分別符合以下指標:
原礦平均品位(%) |
選礦回收率(%) |
5.0 |
不低于80.0 |
8.0 |
不低于85.0 |
10.0 |
不低于90.0 |
原礦平均品位 |
每噸鱗片石墨綜合能耗 |
5% |
不高于400千克標煤 |
8% |
不高于320千克標煤 |
10% |
不高于280千克標煤 |
5.柔性石墨:不高于700千克標煤/噸。
現有石墨項目產品綜合能耗高于上述標準的,應通過技術改造在2014年底前達到要求。
(九)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,應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。
年耗標準煤5000噸以上的企業,應當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,報告包括能源消費情況、能源利用效率、節能目標和節能效益分析、節能措施等內容。
(十)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,水資源應循環利用。
鱗片石墨選礦工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90%。高純石墨、可膨脹石墨工藝水循環利用率不低于80%。
現有石墨項目工藝水循環利用率達不到上述標準的,應通過技術改造在2014年底前達到要求。
(十一)鼓勵綜合利用尾礦資源,大力發展循環經濟。
五、環境保護
(十二)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“三同時”制度,控制污染物總量,嚴禁超標排放。
(十三)原料轉運、破碎、干燥等重點煙、粉塵產生工序,配備抑塵和除塵設施。煙氣、含塵氣體經處理后,符合GB 9078 《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、GB 16297 《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》或項目所在地環境標準要求。
(十四)采用低噪音設備,設置隔聲屏障等進行噪聲治理,噪聲符合GB 12348 《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》。
(十五)用化學法生產高純石墨的,配套建設相應的廢水治理設施,廢水排放達到GB 8978 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。
(十六)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,建立環境管理體系,制定完善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。
六、安全生產、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
(十七)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按規定建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設施,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入使用,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,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。
(十八)新建石墨項目尾礦庫應符合環保要求,一次性筑壩,配套在線監測裝置。改擴建石墨項目應按規定整治原有尾礦庫,制定尾礦污染防治計劃。
現有石墨項目尾礦庫達不到規定要求的,應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。
(十九)依法納稅,不拖欠職工工資,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,足額繳納養老保險、醫療保險、工傷保險、失業保險、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。
(二十)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,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。
七、監督管理
(二十一)新建和改擴建石墨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。
石墨項目的投資、土地供應、環境評價、安全生產監管、節能評估、信貸融資等管理要依據本準入條件。
(二十二)項目投產前和生產運行期間,地方工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轄區內石墨企業執行本準入條件情況。
(二十三)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準入條件的石墨生產企業名單,接受社會監督并實行動態管理。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。有關行業協會和中介機構要宣傳貫徹國家產業政策,加強行業自律,協助做好行業監管工作。
八、附則
(二十四)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(臺灣、香港、澳門地區除外)所有石墨生產企業。
(二十五)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、標準規范和相關政策按其最新版本執行。
(二十六)本準入條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,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和組織修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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